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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学生签证Q&A

申 请 资 格

问 1: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及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有 甚 么 分 别 ?
 
答 1: 在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下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是 指 来 自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以 外 而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递 交 在 港 就 业 申 请 , 均 属 于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 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后 递 交 回 港 就 业 申 请 , 则 属 于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有 意 返 港 工 作 ,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先 获 得 聘 用 。 只 要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有 关 申 请 便 会 获 得 考 虑 。
 
问 2: 我 符 合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资 格 , 但 我 在 港 毕 业 已 多 年 , 我 可 否 申 请 回 港 工 作 ?
 
答 2: 不 论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何 时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 均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问 3: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在 获 得 所 需 资 历 后 , 是 否 只 准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一 次 ?
 
答 3: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的 次 数 不 限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即 使 曾 根 据 这 安 排 来 港 就 业 并 其 后 离 港 , 亦 可 就 这 安 排 再 申 请 回 港 就 业 。
 
问 4: 「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 是 否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
 
答 4: 「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 包 括 研 究 生 非 学 位 资 历 , 例 如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 学 位 教 师 教 育 文 凭 等 。
 
问 5: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仍 未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是 否 必 须 返 回 内 地 以 内 地 居 民 身 份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5: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 护 照 而 居 于 海 外 的 中 国 公 民 如 (a) 已 在 海 外 拥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或 (b)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一 年 ( 「 海 外 」 是 指 中 国 内 地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香 港 特 区 以 外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 , 而 且 申 请 是 从 海 外 递 交 , 可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以 中 国 护 照 来 港 。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问 6: 我 欲 根 据 这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 但 我 以 学 生 身 份 留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即 将 届 满 , 而 我 仍 未 知 道 能 否 毕 业 , 我 可 否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
 
答 6: 有 意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但 尚 未 取 得 毕 业 证 明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免 院 校 的 担 保 申 请 延 长 其 学 生 身 份 的 逗 留 期 限 , 以 便 等 待 成 绩 公 布 。 来 自 内 地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临 时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而 其 他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则 可 向 延 期 逗 留 组 申 请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表 格 ID 91 号 及 带 备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及 香 港 身 份 证 作 为 证 明 文 件 。
 
问 7: 我 已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在 这 段 期 间 我 可 否 就 业 ?
 
答 7: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等 候 成 绩 公 布 的 准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 ,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
 
问 8: 在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期 间 , 我 可 否 离 港 ?
 
答 8: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非 内 地 学 生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进 入 本 港 , 但 他 们 须 在 其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获 准 以 学 生 身 份 临 时 延 期 逗 留 在 港 的 内 地 学 生 在 离 港 前 , 应 先 透 过 受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委 托 的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申 请 延 长 赴 港 签 注 的 有 效 期 , 他 们 亦 应 在 有 效 逗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申 请 手 续
问 9: 在 获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前 ,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9: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仍 未 获 颁 授 毕 业 证 书 , 他 们 可 根 据 院 校 发 出 的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请 。
 
问 10: 在 未 获 签 发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前 , 应 届 毕 业 生 可 否 根 据 这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10: 倘 若 没 有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 有 关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的 申 请 将 没 法 获 得 处 理 。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在 收 到 毕 业 证 明 文 件 后 , 才 可 递 交 有 关 申 请 。
审 核 申 请
问 11: 入 境 事 务 处 怎 样 审 核 「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这 项 申 请 资 格 ?
 
答 11: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该 职 位 所 需 的 技 能 和 知 识 、 职 责 的 复 杂 性 等 因 素 对 申 请 按 个 别 情 况 审 核 。
 
问 12: 如 果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只 能 觅 得 短 期 工 作 ( 只 有 数 月 的 聘 用 期 ) , 他 能 否 获 准 逗 留 12 个 月 ?
 
答 12: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批 准 回 港 工 作 的 申 请 人 , 只 须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不 论 其 聘 用 期 的 长 短 , 也 可 留 港 12 个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逗 留 条 件 及 回 港 逗 留
问 13: 我 辞 职 后 , 可 否 继 续 留 港 ?
 
答 13: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可 自 由 从 事 及 转 换 工 作 ,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 换 言 之 , 你 可 以 留 在 香 港 并 找 寻 工 作 。
 
问 14: 我 是 否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返 港 ?
 
答 14: 香 港 特 区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论 其 国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证 件 种 类 , 不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进 入 本 港 。 但 他 们 须 在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没 有 改 变 下 及 其 有 效 获 准 居 留 期 限 内 回 港 。 详 情 请 按 此 。

根 据 其 他 政 策 ╱ 计 划 ╱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问 15: 我 是 根 据 「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我 的 居 留 身 份 有 否 因 上 述 安 排 被 取 代 而 有 改 变 ?
 
答 15: 「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 已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被 取 代 , 惟 已 获 准 根 据 上 述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人 士 的 居 留 身 份 并 没 有 改 变 , 他 们 仍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 在 下 次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批 准 后 , 他 们 便 成 为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详 情 请 参 阅 答 16 。

 
问 16: 已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批 准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否 受 惠 于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答 16 : 已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已 取 代 的 在 本 地 院 校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内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业 安 排 正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 如 他 们 没 有 打 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无 须 即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惟 在 没 有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下 , 他 们 不 得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上 述 在 港 工 作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随 时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可 获 延 期 在 港 逗 留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并 可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自 由 转 换 工 作 , 而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
 
问 17: 我 根 据 其 他 入 境 计 划 正 在 港 就 业 , 我 怎 样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答 17 : 在 答 16 所 述 正 在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可 就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90A 号 ;
d.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和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批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另 须 提 交 毕 业 证 明; 及
e. 
i. 已 转 换 雇 主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ID(C) 991 〕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问 18: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
 
答 18: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均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如 你 以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身 份 留 港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
d. 
i.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及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ID(C) 991 〕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 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问 19: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
 
答 19: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回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a.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
d. 
i.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ID(C) 991 〕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ii. 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问 20: 我 的 受 养 人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答 20: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留 港 就 业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a. 申 请 人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b.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c.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d.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及
e.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ID 481A 号 ; 及 表 格 ID 481B 号 ( 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身 份 人 士 ) 。
 
问 21: 我 可 否 委 托 别 人 代 为 办 理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手 续 ?
 
答 21: 你 可 亲 身 到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亦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问 22: 如 果 我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时 正 失 业 , 我 会 否 获 批 准 延 期 留 港 ?
 
答 22: 在 提 出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时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均 须 获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亦 须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申 请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区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则 须 出 示 其 业 务 的 证 明 文 件 。 无 论 是 应 届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申 请 人 如 未 能 证 明 会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或 已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申 请 可 被 拒 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