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高一历史
封建社会各种制度总结
解答: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一、先秦时期的赋税制度
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二、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
曹魏时实行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课田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北魏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四、隋唐至宋元时期的赋税制度
隋唐之际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交纳绢2丈,绵三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也叫做“输庸代役”。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陆寅公集》卷二二),但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
从唐德宗时期开始实行两税法。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其主要内容是:(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全国无统一定额。(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大约实行了八百年,中间略有变更。北宋时从户税中分化出商税和间架税。户税逐渐变成地税,仅保留夏秋两征的形式,成为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的二税。
五、明清时期的赋税制度
明代前期仍然实行两税法。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具体内容是:(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3)徭役银不用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4)以县为一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改变原来按里平摊之法。(5)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开役的办法。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首先,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其次,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业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第三,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2,462万)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359万两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开始改革赋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省开始将丁银并入田赋,即所谓“摊丁入亩”。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于全国(少数地区实行的较晚)。从此,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
摊丁入亩(地)与一条鞭法同为使役银归于赋银,将原来的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就这点来说,摊丁入地是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进。但两者又有不同。(1)一条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摊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银。(2)一条鞭法只在某些州县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地则丁额已在“永不加赋”的规定上加以固定,并广泛推行,且这较一条鞭法简明。
摊丁入地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与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税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进步。(1)对封建国家来说,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因而不再顾虑人口逃亡的问题。(2)对广大农民来说,减少了一些额外负担。(3)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国古代的选举制度
一、先秦时期的世袭制
先秦时期一般实行“世卿世禄”制。战国时期的官僚队伍,主要是由军功之士、文士和宗室贵族组成。为官者的入仕途径和各国选拔官吏的办法,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军功入仕。军功爵位的高低和官职的大小成正比。二是荐举。大臣和接近国君的人,直接向国君推荐人才;中央和地方长官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选拔任用下级官吏。三是游说自荐。士人为进入仕途而奔走于列国,或直接给国君上书,或进行游说,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治国方略,取得国君的信任后即被重用,由文人学士变为高级官僚。战国时代的官吏选拔制度与传统的宗族世官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打破了宗族世官制的封闭性和贵族对政治的垄断,使众多的才能之士步入政坛,国家机器的运转效率空前提高。
二、秦汉时期的选举制度
秦汉时期选拔官吏的办法有五种,即:察举、征召、公车上书、郎官之先和太学。通过这些办法选出了不少有才能的官吏。史载:“汉之得人,于兹为盛”(《汉书》卷五八《公孙弘传》)。
三、魏晋时期的选举制度
曹魏政权比较注重人才的选拔。早在曹操掌权的时期,就曾实行过“唯才是举”的政策。史载210年,曹操在他所颁发的《求贤令》中明确提出“明扬仄陋,唯才是举”。217年,在《举贤勿拘品行令》中要求对那些“负污辱之名,见笑之行,或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的人“各举所知,勿有所遗。”通过征辟、投效、推荐、纳降、强征等手段,组织了一个庞大的人才队伍。曹丕建魏后,改变了这一用人方针,为了取得豪强地主的支持,他采纳陈群的建议,开始推行“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其办法是由司徒在中央选一批当大官的士族,让他们当原籍州郡的中正官,负责考察本郡士人,根据门第、德、才三项标准分为九品,写出评状,呈报吏部,作为选官用人的标准。这种用人政策与唯才是用相比,无疑是有所倒退。
四、隋唐以后的科举制度
唐人十分重视科举,科举制度更为完善。当时的科举主要有常举和制举两种形式。常举每年十月开始,至次年三月结束。其科目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童子、道举等。礼部侍郎为主考官,亦称知贡举。考试内容以儒家《五经》为主。考试类型有帖经、诗赋、时务策等。由于唯有进士科加试诗赋,且其录取人数较明经为少,及第入仕后升迁较快,故被时人视为“士林华选”,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科举及第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要想正式步入仕途,尚须经吏部主持的铨选。制举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科目极多,不定期举行,及第者可直接做官。隋唐以后,历代沿用科举制度,直到清朝灭亡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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